相較于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是最有條件采用團體方式投保的。當然,即便以團體方式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也無法避免一些糾紛,小沃今天分享的案例“包工頭為少賠20萬蹭保險”就與此有關!感興趣的朋友,不妨來了解一下。
案例
2018年6月,重慶的房主譚某與包工頭陳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約定:房主譚某提供建筑材料并將建筑材料運至工地,由陳某負責提供建筑工具和安排工人施工。
譚某應政府要求,在2019年7月開工之前,為建房工人辦理了“集體意外保險”。如果不投保這筆保險費,就成了題外話“亂收費”,這才是現實。
建筑工人向某于2019年8月27日在施工過程中不慎墜樓身亡。
2018年8月30日向某家屬與房主、包工頭陳某簽訂了《協議書》,在鎮里副鎮長的主持下,約定:因此次事故,(包工頭)陳某從簽訂協議之日起,向某家屬預付賠償款10萬元,(房主)譚某預付保險公司賠款20萬元,以上款項均為預付,對最終賠償數額,以法院及有關部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為準。
簽署協議后第二天,向某家屬和房主譚某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房主譚某在建房時投保了20萬保額的“團體意外保險”,譚某將20萬保險金預付給向某家屬。如果未來法院判決譚某的賠償不足20萬元,譚某仍會將保險公司賠付的全部款項付給向某的家屬,對多出的部分譚某自愿協助向某家屬,不再退還。
2018年9月6日,譚某收到保險賠償款后,向某家屬支付20萬元。
2018年11月,向某家屬“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為由,將包工頭陳某和屋主譚某告上法院,要求賠償25.5萬多元,并明確表示不要求屋主譚某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這樣做的方法是由法院確定損失數額、當事人各自的責任比例以及賠償數額。
2018年12月,一審法院判決包工頭陳某承擔13.9萬元的賠償責任。包工頭陳某不服,認為其于2019年7月31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無效,自己的賠償金應從保險金中扣除,遂上訴到二審法院。
再審理后,二審法院認為:
涉案保險屬于“人身保險”范疇,而非“責任保險”范疇,人身保險的賠付標準是“人的身體健康”,而非“責任歸屬”。保險合同當事人只有投保人譚某、被保人向某、受益人向某家屬以及保險公司,因此工頭陳某不享有保險合同中的任何利益。
補充協議于2019年7月31日簽訂,屬于協議雙方自由處分20萬保險費的協議,且本協議不會損害陳某任何利益。另外,陳某也不是涉案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因此,請求法院判決補充協議無效。
最后,到2020年5月15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陳某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重慶市高級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裁定駁回陳某的再審申請,維持原判。
當被保險人意外死亡后,保險公司往往會要求進行理賠的受益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被保險人是因意....
216603個用戶完善保障計劃